(2016)陕011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小文与孙虎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文,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崇文乡。被执行人孙虎强,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委托代理人孙银安,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虎强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文与被执行人孙虎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孙虎强共支付王辉、王小文170000元,剩余部分王辉、王小文表示放弃;二、孙虎强于2016年4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整,剩下7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如孙虎强到期未履行该协议,王辉、王小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0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