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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方钢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21号罪犯方钢兔,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4日以(1998)陕刑一终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钢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月22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于2009年5月19日调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钢兔减为无期徒刑;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4)陕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钢兔减为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4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8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钢兔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钢兔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方钢兔减去有期徒刑2年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2017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方钢兔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钢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钢兔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钢兔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