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2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刑初5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被告人李某2。辩护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以被告人李某2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以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2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自愿在庭外与被告人李某2就民事赔偿事宜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对被告人李某2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控诉暨附带民事赔偿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周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