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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宋巍旭与于晓、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468号之二原告:宋某。被告: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