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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崔康振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康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3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康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座**层。负责人贺宁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彩芸,该分公司员工。上诉人崔康振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72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康振又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崔康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裁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康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