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季学兵与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学兵,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93号原告季学兵,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季学兵诉被告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茵独任审判。因被告经营场所不明,本院于同年1月13日由审判员吴小国、代理审判员沈茵、人民陪审员钟荣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6年4月15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学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学兵诉称:被告公司系经营木质家具,原告自2012年起为被告提供家具雕花加工。至2013年5月,因被告始终拖欠加工费不付,故原告不再向其提供雕花加工。2014年1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雕花费人民币5万元。被告虽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但始终未支付任何费用。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5万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欠条一份,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王磊于2014年1月5日亲自书写并签名,载明“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欠季学兵雕花款五万元雕花费用”,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被告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履行雕花加工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加工款。现被告以欠条形式确认结欠加工费,但拖欠至今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学兵加工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上海宏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小国代理审判员 沈 茵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