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金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14号罪犯冯金舟,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铜陵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郊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金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冯金舟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9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冯金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金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金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为首次减刑,且未依法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金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