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徐怀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684号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舒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怀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怀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怀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怀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洁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