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109号许某某与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饶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饶某某给付许某某劳务工资2700元。调解书生效后,许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饶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