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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刘涛、王明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平,刘某,王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平,男。被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男。被执行人王某艳,女。申请执行人张某平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王某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王某艳在银行的存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