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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申请祁居辉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9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习建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宝山,酒泉市国土资源局肃州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祁居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5日,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银达村*组新**号,身份证号6221021967********。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酒国土资监罚字[201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祁居辉罚款2464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该局以被执行人祁居辉已缴纳罚款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胡 瑜审 判 员  郭建林代理审判员  生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