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与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224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经营者漆恒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和平村八组。被告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法定代表人季智敏。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益恒木业经营部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阳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