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889号罪犯康某,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某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