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权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堃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权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堃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权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新迪工业区**号第*号第*层。法定代表人:黄万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境治、梁志乐,均为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堃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大埔北路佳领域工贸大厦第*层*座***号。法定代表人:程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东莞市权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权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堃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权创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双方确认购买产品以支为单位,退货时已切割为各种规格的手机膜,造成损耗是必然存在的,一、二审法院在计算退货的价值时未计算损耗错误。权创公司提供的退货单已可以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一、二审法院未准许权创公司的鉴定申请,推定华堃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错误。因涉案产品质量不良,导致权创公司被客户扣款及退货,加上权创公司的返工、返修等经济损失共计371785元,华堃公司应予赔偿。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堃公司主张涉案退货重量1250.81公斤折算为8168.56平方米,并提供了确实的数据和详细的计算方法,权创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一、二审法院采信华堃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涉案退货单不能证明未退货的其他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相关货物均已切割使用、无法确定为华堃公司向权创公司提供的产品,故一、二审法院不准许权创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判决权创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权创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权创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权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欣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