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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麦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某,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麦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南方报社销售“六合彩报”。2015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广州市广州大道中南方报社旁边小路的全家士多门口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在其驾驶车辆内共缴获六合彩报纸37种5388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六合彩报照片、送报清单,涉案的灰色微型面包车,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手机通话证据清单,被告人麦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梁某写的证言,证人冯某、罗某的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穗出版物鉴字[2015]212号出版物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至于公诉机关要求处理的粤A×××××汽车1辆,由于经查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六合彩报纸5388张、送报清单1份由广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沈绍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子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