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袁荫龙与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刘凯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荫龙,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刘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44号原告袁荫龙。被告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安街109号。被告刘凯生,寿光日升纸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荫龙诉被告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刘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日升纸业有限公司、刘凯生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敬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