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蒋满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满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16号罪犯蒋满菊,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生,小学毕业,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莆中刑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满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满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19.78元,并对全部经济损失9239.5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6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5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9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蒋满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满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满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及无证据证明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满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