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阆民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顺松与谭加强、南充市宝鑫华帝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邓长顺、伏伟、罗永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松,谭加强,南充市宝鑫华帝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邓长顺,伏伟,罗永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何顺松。委托代理人陈朝明,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加强。被告南充市宝鑫华帝运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欧海波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舒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冬晓、姚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邓长顺。委托代理人谈立梅,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伏伟。被告罗永保。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2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减半收取53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35元,由原告何顺松承担。审 判 长  侯洪川人民陪审员  高小蒙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