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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正叶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87号罪犯李正叶,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颍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阜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正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珩、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李正叶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正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正叶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