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78号原告:宋某某,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雷某某,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雷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 川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