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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利书与被执行人邓安松、陈习珍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利书,邓安松,陈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钟利书,男,1974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安松,男,1965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习珍,女,1967年6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利书与被执行人邓安松、陈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