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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3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