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442号原告:梁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员 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