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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石新与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闫永朝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石新,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闫永朝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吴石新,男,汉族,1954年9月16日生。被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霖,住所地南阳市中州东路。被告闫永朝,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原告吴石新诉被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闫永朝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自认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即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查找不到被告,被告无法联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基本情况和详细住址,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南阳市融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准确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石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吴石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宋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