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长城与蓟县新闻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城,蓟县新闻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506号原告王长城,居民。被告蓟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内迎宾东路。法定代表人孙玉仲,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城诉被告蓟县新闻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