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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岳香与被告冯正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香,冯正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岳香,男,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冯正宏,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香与被告冯正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15日10时00分开庭,因原告岳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香负担。审 判 长  安东东人民陪审员  王乔明人民陪审员  许如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