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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盛益平与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吴树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益平,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吴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益平被执行人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诉讼代表人王利琴,主任。被执行人吴树发申请执行人盛益平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吴树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支付餐费人民币13017元,被执行人吴树发支付餐费人民币90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91元;现查明,另案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大同镇淞溪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存款共人民币45180元,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1541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4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