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效朋与葛典通、葛海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效朋,葛典通,葛海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829号原告朱效朋。被告葛典通。被告葛海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商业楼2号0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效朋与被告葛典通、葛海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效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鲁R×××××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效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车辆鲁R×××××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