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浩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浩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姜浩洲,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城乡住房建设委员会质量监督管理检查站科员。委托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7号。代表人冯小强,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浩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浩洲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浩洲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浩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80元,由原告姜浩洲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