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周素珍与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珍,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素珍。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健,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陈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炎。周素珍与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恒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炎未能按该判决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素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素珍于2016年3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和解事宜,暂不需要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