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富华制衣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富华制衣厂,张兴龙,金凤美,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负责人:牛南洁。被执行人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富陵村。法定代表人:金凤英。被执行人绍兴富华制衣厂,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富陵村。投资人:张兴龙。被执行人张兴龙,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南星村****号。被执行人金凤美,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南星村****号。被执行人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严四友。被执行人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工业园区B5地块。法定代表人:张兴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美迪欧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绍兴富华制衣厂、张兴龙、金凤美、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江西龙祥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绍越商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4年9月23日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判决书所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并于2014年11月4日在报纸上联合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富华制衣厂名下位于绍兴袍江斗门镇富陵村1幢、2幢、3幢权证号为绍房���证袍江字第0775号的房产及上述房产所对应的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03)字第1-17031号的土地系本院上述执行案件的抵押物,但上述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系贵院(2014)鹰执民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首轮查封,房屋使用权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中执字第248-1号执行裁定书首轮查封。故本院对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此外,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26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