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停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停,河南省上蔡县人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停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红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停及其辩护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停因下岗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拮据,便有了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后被告人刘停事先在网上购买了多张用来实施诈骗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并购买了三部带有魔音功能的手机,然后被告人刘停用事先准备好的一部手机拨打114查询要诈骗地的国税局或地税局办公室电话号码,再拨打该办公室号码,冒充自己为当地消防队队长,并以消防队队长的名义向对方索要主管后勤、基建工作的局长电话,让其帮忙推荐一个施工队,该局长被骗后联系熟识的施工队或建筑公司老板,后该局长推荐的施工队或建筑公司老板给冒充消防队队长的被告人刘停打电话,被告人刘停以跟其签合同为由取得对方的信任后,让其帮忙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并提供帐篷代理商及厂家的电话号码,在被害人拨打代理商、厂家的电话号码后,被告人刘停又用事先准备的另外两部手机冒充代理商、厂家,以让对方先打款为由,骗取对方的钱财。一、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永清县消防队队长王某甲,以让对方帮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永清县的徐某甲39600元。二、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消防队队长王甲,以让对方帮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宽城满族自治县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某某39600元。三、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消防队队长王甲,以让对方帮助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宽城满族自治县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甲69600元。四、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故城县消防队队长王某乙,以让对方帮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故城县的焦某某69600元。五、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停虚构了河北省无极县消防队队长“梁队长”的身份,以让对方帮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无极县的徐某乙39600元。六、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停虚构了河北省高邑县消防队“任队长”的身份,以让对方帮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高邑县河北万顺达建筑有限公司郭某某69600元。七、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黄骅市消防队队长张某甲,以让对方帮其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需用的帐篷和防潮垫为由,骗取沧州市运河区的张甲乙110900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动机系生活所需,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被告人家属已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停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停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后,从网上购买了多张银行卡、手机卡和几部带有魔音功能的手机。被告人刘停先用一部手机拨114查询被诈骗地的国税局或地税局办公室电话号码,然后再拨打该办公室号码冒充自己是当地消防队队长,并以消防队队长的名义向对方索要主管后勤、基建工作的局长电话。随后刘停冒充当地消防队队长与该局长联系并请该局长帮忙推荐一个施工队,该局长被骗后将“消防队队长”(刘停)的联系方式给了熟识的施工队或建筑公司老板。该施工队或建筑公司老板给“消防队队长”(刘停)打电话,刘停以跟施工队或建筑公司老板签合同为由取得了对方的信任,后刘停让对方帮忙购买消防队野营拉练所需的帐篷和防潮垫,刘停再将帐篷代理商及厂家的电话号码提供给施工队或建筑公司的老板。在被害人拨打代理商、厂家的电话号码后,刘停又用事先准备的另外两部手机冒充代理商、厂家,以让对方先打款为由,骗取对方的钱财。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永清县消防队队长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永清县的徐某甲人民币39600元。二、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消防队队长王甲,以上述方式,骗取宽城满族自治县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某某人民币39600元。三、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消防队队长王甲,以上述方式,骗取宽城满族自治县弘盛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甲人民币69600元。四、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故城县消防队队长王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取故城县的焦某某人民币69600元。五、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停虚构了河北省无极县消防队队长“梁队长”的身份,以上述方式,骗取无极县的徐某乙人民币39600元。六、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停虚构了河北省高邑县消防队“任队长”的身份,以上述方式,骗取高邑县河北万顺达建筑有限公司郭某某人民币69600元。七、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停冒充河北省黄骅市消防队队长张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沧州市运河区的张甲乙人民币110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停的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六名被害人对被告人刘停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为被害人报案;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停为抓获归案;4、逻辑集中系统查询单、户名贺占生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汇款收据、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卡卡转账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实,2015年10月12日,户名为贺占生的银行账户内汇入39600元;2015年10月20日,李某甲将69600元分两次转账到户名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5年10月13日,唐某某将39600元汇款到户名为景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5年10月21日,焦某某将人民币69600元分两次转账到户名为徐某丙的银行账户上;2015年10月22日,银行卡号为62284806382251****5(徐某乙)账户向银行卡号为62282700512323****4(黄某某)的账户转账39600元;2015年10月22日石某某(受郭某某委托)将人民币69600元分两次转账到户名为徐某丙的银行账户上;2015年11月18日,孙某某(受张甲乙委托)将人民币110900元分三次转账到户名为丁洁、黄某某的银行账户上;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联传真件、开卡信息资料、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明细、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分户账信息、银行卡事故交易清单、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015年10月21日取款记录、多张银行卡2015年10月22日至今的交易记录证实,涉案银行卡(刘停作案时使用的户名为他人的银行卡)开卡情况及银行卡交易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物证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随案移送的物品为作案工具眼镜1个、帽子1顶、手机1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人民币41200元(已发还);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一个陌生号给其办公室座机打来电话,直接叫其刘局长,自称是宽城县消防队王甲队长,其和王队长认识但不是很熟,自称王队长的人说现在他们消防队要建一个停车场,让其帮忙联系一个建筑公司,对方很客气其也就答应了。挂断电话后其就拨到承德弘盛联系李总,把王甲的事情说了,也把电话号码给了李总,让他们自己去谈。下午2点多其打电话问李总谈的怎么样,李总说挺好的。大约下午5点35分其接到李总的电话,他说情况不对联系不上对方,到消防队打听也说没有这事,其就拨打了以前存的王甲的电话,王甲队长接了,他说根本就没有这件事儿;8、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0日12点左右,丈夫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一个农行卡户名黄某某的账号转钱,转了39600元,后来其丈夫又给那个骗子转了30000元;9、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3日上午,地税局李某乙副局长给其打电话,说消防队新来了一个队长,准备建一个停车场,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其正好认识搞建筑的唐某某,李局长就把这个自称消防队队长的电话号给了其,随后其就联系唐某某,让唐某某跟消防队队长联系,事后其才知道唐某某帮对方买帐篷被骗了39600元钱;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3日上午,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说他是新调来的消防队队长王甲,现在准备在消防队建一个停车场,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帮忙做个预算,后来其就把那个自称王甲的人的手机号告诉了杜某某,之后杜某某就联系他的朋友;11、证人王甲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1月份任宽城消防大队队长的,其没有给他人打电话说建停车场,消防队也没有建停车场的需要,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刘局长还给其打电话问消防队是不是要建停车场,其跟他说没这回事儿;12、被害人徐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其接到贾俊波的电话说永清县消防队有点工程,让其把预算造出来,当时还给了其一个电话号,说是永清县消防队队长的电话,后来其就和这个自称是永清县消防队队长王某甲取得联系,他说消防队地面需要硬化,让其把预算做出来,如果合适就让其的工程队干。后来在造预算的过程中,其接到这个自称消防队队长王某甲的电话,说他们消防队需要几顶帐篷,想让其帮忙订购12顶帐篷,其就答应了。后来其就给卖帐篷的打电话,和卖帐篷的商量好价钱,就在邮储银行的柜台给厂家的业务员贺占生汇款39600元;1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0日上午10点36分,其接到宽城县国税局刘局长打来的电话,意思是宽城县消防队队长联系他了,消防队有一个活,让其直接联系消防队长王甲,刘局长给了其一个电话,其就给这个号码打电话。对方是一个男人接的,说他们要建一个场地,大约50米×60米的地面,让其做预算,预算完大约69.5万元,其就打电话告诉这个人,对方说再加7万元,这7万元直接给他现金,还说下午在宽城签合同,签完合同给其打一半款,打完款半个月完活,完工付全款。大约11点30分其在路上又接到这个人的电话,说让其帮忙给买几个帐篷,给了其一个卖帐篷的号码,后其就联系这个卖帐篷的,卖帐篷的又给了其一个号码说是厂家直销员的,其就给这个号打电话,对方让其打39600元到他账户上,给了一个户名黄某某的农行账号,12点36分其就告诉钱汇到了。大约13点13分这个自称是王队长的又打电话来说把垫子的事忘了,还需要12个垫子,其又联系买了12个垫子,又给那个农行卡汇了30000元。大约13点26分其汇完第二笔款,其再拨打消防队王队长的号就不通了,一直到下午四点多,其直接去宽城消防队问这事,才知道被骗了赶紧报案来了;14、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3日上午10点多钟,杜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宽城消防队建停车场的活,问其干不干,当时其就答应了。后来杜某某就把王甲的电话号告诉了其,其就给他打电话,他说要建一个长60米、宽50米的停车场,让其做预算,他还说在市里开会,等到下午4点多让其去找他签合同。到了上午11点半左右,这个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有个野营训练活动,帐篷不够急需12顶,他还说跟前任队长闹过矛盾,前任队长和卖帐篷的有亲戚,所以让其出面帮忙买,说签合同时就把钱还给其,其想下午还见面呢,就答应他了,他给了一个叫王某乙的人的电话号,其就打过去问王某乙有没有帐篷,王某乙说不做帐篷生意了,让其联系厂家张经理,他就把张经理的电话号告诉了其,后其就联系到张经理,要12顶帐篷,对方让其打39600元到他的账户,打完款就发货,并给了其一个户名为景某某的邮政储蓄的账号,其在农行把钱取出来后,又到邮政储蓄银行把钱汇到了这个号上,下午14点10分这个自称王队长人的又说让其帮忙买12个垫子,这时其就感觉不对,就找朋友问这事,朋友说消防队根本就没有建停车场这事儿,其就报警了;15、被害人焦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1日,韩某某打电话说消防大队来了一个王队长,说找一个干活好的施工队,并给了其王队长号码,说是叫王某乙,让其和他联系。后其与王某乙通电话说了施工的事,到了中午王某乙给其打电话,说现在队里缺少12顶帐篷,让其代购一下,他给了其一个叫王某乙的电话号,其就和王某乙联系,王某乙说这一阵没干,就让其和张甲联系,又将张甲手机号给了其。其和张甲联系,张甲说他是河北的代理,让把钱打给他。其从网银上给他打的钱一共两次,第一次39600元,第二次30000元。对方户名徐某丙,账户是建行的,后来其就联系不到他了,其就报案了;16、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2日上午9时左右,其给消防队一个姓梁的队长打电话,梁队长说有建筑地面的活看其干不干,后来他说下午回去再联系,就挂电话了。到了上午11时左右这个自称姓梁的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急需一批帐篷,给了其一个姓王的电话号让其给联系,其就给这个姓王的打电话。姓王的说现在不做帐篷生意了,后他就给了其一个叫张乙的电话号。张乙说需要买帐篷必须先将款打过来,接着张乙就发了一个农行卡号给其,其收到短信后就去无极县北苏镇农业银行给对方打钱去了,一共汇了39600元;17、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李某乙对其说,高邑县消防大队的任队长让他帮忙找一个施工队,说要建一个停车场,问其干不干,其说干,他就把任队长的电话告诉了其。其就给任队长打电话商量预算的事。谈完过了十几分钟这个任队长给其打电话,说需要12顶帐篷,他说在市里报材料,没时间联系,让其跟一个叫王某乙的联系一下,让其先垫付一下帐篷的钱,等他下午回来再把钱给其,其就和王某乙联系,这个自称王某乙的人说也没有时间联系,就把厂家业务员老张的电话给其,让其直接联系厂家。后来其就直接联系的老张,说急需一批帐篷,他说火车快运必须在下午一点半之前装完,让其尽快给他汇款,其就让公司的会计通过网上银行汇了39600元。买了帐篷后其就联系任队长,过了十几分钟,任队长给其打电话说还得买12个垫子,其又给老张汇了30000元,后来其给任队长打电话就一直打不通了,对方账户户名徐某丙;18、被害人张甲乙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8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消防队自称张某甲的给其朋友打电话说想建个停车场,让联系个施工队,其朋友就将张某甲的电话号码给了其,其就给张某甲打电话谈这个事。谈好之后,大约过了一小时,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们帐篷不够用了,让其帮忙买一批帐篷,然后给了其一个卖帐篷的电话,说这个人叫王某乙,让其跟他联系。其就给王某乙打电话,他说早不卖帐篷了,又给了其一个其他卖帐篷的电话,这个人叫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打电话。张某乙让其把买帐篷的钱打到他的银行卡账户上,谈妥后其就让朋友帮忙用网银转了钱。其一共被诈骗了110900元,分三笔转的钱,第一笔39600元,第二笔30000元,第三笔41300元;19、被告人刘停供述证实,其有诈骗的想法后,就在淘宝或者百度上搜索卖银行卡的人,先后买了七八张银行卡,每张卡上都写着开户人的姓名和银行卡密码,现在其手里就剩工行的、建行的、还有邮政储蓄的,这些卡都被扣押了。买这些卡都是准备骗钱用的,其把钱骗到手后都是到自动柜员机取钱,但是柜员机每次最多能取20000元,骗的钱数额超过20000元的话其把超出的部分转到其他的卡上再取出来。为了防止取款时被银行摄像头拍到,其买了帽子和眼镜进行伪装。这些准备好后,其在网上查找当地消防队大队长的名字,找到后,就拨打114查找当地国税或者地税办公室的电话。打通后其就冒充当地的消防大队的大队长,问他们管基建的领导的电话号。他们把电话号告诉其后,其就接着冒充消防大队长给领导打电话,说要在消防队建一个停车场,让他帮忙推荐一个建筑队。对方听其是消防队的大队长就信了,然后就帮忙找建筑队,建筑队的人跟其联系后,其就会说这个工程让他们干,取得他们的信任后,其就会让他帮忙购买野营拉练的帐篷、防潮垫,让他们找厂家、代理商联系,其提供给他们电话号。他们拨打过去后,其就用手机的魔音功能冒充厂家,代理商以先付款为由骗取他们的钱财。其在廊坊市永清县骗了一次骗了39600元;其在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骗了两次,一次69600元,另一次39600元;其在衡水市故城县骗了一次骗了69600元;其在石家庄市无极县骗了一次骗取39600元;其在石家庄市高邑县骗了一次骗取69600元;其在黄骅市骗取了一次骗了110900元;20、视听资料证实,涉案银行卡交易的时间、地点及被告人刘停取款的情况;21、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停的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六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停多次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停的家属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六名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停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被告人刘停的违法所得未追缴的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三、作案工具眼镜1个、帽子1顶、手机1部、银行卡3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翟文孝审 判 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