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树慧不予受理起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104号再审申请人:张树慧,女,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张树慧不服本院(2015)济中立终字第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树慧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济国资委办(2003)25号文件,本案确系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重组整合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对张树慧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张树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