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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符星与深圳市远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6执异6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星,深圳市远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异6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符星。委托代理人:陈小华,广东陈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远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森贤。申请人符星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作出民事裁定,因为涉案仲裁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已通知了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仲裁庭也已经开始重新仲裁程序。仲裁的结果应该以重新作出的仲裁结果为准,而不能依据原仲裁裁决的结果。因执行措施根据原仲裁裁决作出,在新的、有效的仲裁结果作出之前,执行工作已无有效的依据。因此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32号民事裁定认定:该院审理的符星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一案,因涉案仲裁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形,该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现仲裁庭已在该院通知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程序。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32号民事裁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已开始重新仲裁程序,故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已不存在。符星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400元,由深圳市远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玉宝审 判 员  官润之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合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