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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张鑫权、李建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张鑫权,李建玲,辛仁光,吴世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56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耀达路318号。代表人:叶国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昱均,该支行员工。被告:张鑫权。被告:李建玲。被告:辛仁光。被告:吴世成。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为与被告张鑫权、李建玲、辛仁光、吴世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