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郭成山与被申请人郭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成山,郭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成山。委托代理人邢海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海(又名郭治顺)。再审申请人郭成山因与被申请人郭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城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成山申请再审称,新证据能证明大哥郭志安为建新房将东头两间半房拆除以抵顶建新房面积,该新证���足以推翻村委会2015年4月2日给郭海出具的证据及原判对申请人拆除东头两间房屋的认定。原判认定双方分家的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郭成山提供了郭志安《韩庄乡农民建房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刘黄村委会2015年7月20日证明一份(证明该审批表在村委存放)。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成山与被申请人郭海对其父亲于1976年所立分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分单载明两人共同分得房屋五间。该村委会出具郭成山将争议房屋东头两间拆除的证明,故原审判决该房屋西头2.5间平房归郭海所有并无不当。郭成山二审上诉称东头两间半房屋已自然毁损,现又称是其兄郭志安为建新房将该诉争房屋拆除,故郭成山对该拆房事实陈述不一致。郭成山仅以《韩庄乡农民建房审批表》���张诉争房屋是由郭志安拆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郭成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成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爱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