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庞某某赵某某执行 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C}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庞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园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广绪与被执行人宠某某、赵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张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庞某某于2016年4月前一次性给付人民币27000.00元;二、被执行人宠某某、赵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给付张某某钻石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如不履行此协议,按原法律文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凡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