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昌辉与胡昔华、吴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994号原告胡昌辉,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昔华,男,汉族,居民。被告吴琼英,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辉诉被告胡昔华、吴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胡昌辉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娜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