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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谭建平与李松,谭政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平,李松,谭政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54号原告谭建平,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松,男,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谭政琨,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平诉被告李松、谭政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谭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