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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范慧君与李禄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慧君,李禄群,蒲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103号申请人范慧君,女,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踏少岷南路**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2********。被申请人李禄群,女,生于1964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义园街**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4********。被申请人蒲德平,男,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义园街**号*单元**号。身份号证码:510522196406159832。本院受理申请人范慧君诉被申请人李禄群、蒲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范慧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禄群、蒲德平价值55,000.5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慧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禄群、蒲德平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的中段后街8号贵鑫时代广场(房权证号:合房字第2014120**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一壹套。二、查封担保人陈永忠所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天泉小区天华公司联建房3#楼(房权证号:房权证合江字第102**号,建筑面积:136.27平方米)的住宅一壹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杨  建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孝陈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