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额民初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润林等人与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林,张万青,丁淑丽,周立任,朱井山,包龙,刘亚坤,宋贺,刘俊杰,杨义连,英格,杜永梅,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李雪莹,李强,周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493-1号原告杨润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张万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丁淑丽,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周立任,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朱井山,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包龙,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刘亚坤,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宋贺,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刘俊杰,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杨义连,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英格,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杜永梅,女,汉族,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诉讼代表人张万青,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诉讼代表人英格,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十二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夏立君,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奎,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春波,男,汉族,呼伦贝尔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古纳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李雪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周立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林等人诉被告李强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林等人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润林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林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5元,减半收取493.25元,由原告杨润林等人负担。审 判 长  侯乐坤人民陪审员  于立杰人民陪审员  屈乐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