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晓英、陈某某等与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晓英,陈某某,陈传太,陈传锦,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1508室。负责人李发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英,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系XX光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200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系XX光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太,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系XX光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锦,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系XX光之子。原审被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上诉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诉称,其与XX光签订的《碎石桩施工合同》第七条第6款约定,如发生争议,可诉讼至厦门市人民法院解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厦门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是在厦门市当地银行,故合同给付发生地在厦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意不是变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晓英、陈某某、陈传太、陈传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在福建省漳浦县古雷半岛,因此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碎石桩施工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当,应予补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艺云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