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邝国坤与李佩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国坤,李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邝国坤,女,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委托代理人黄业钦,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佩珠,女,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邝国坤与被执行人李佩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款项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或不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代理审判员 庞 强代理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