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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安市德圣磨具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安市德圣磨具厂,贾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高安市德圣磨具厂,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景贤贾村,被执行人:贾德林,男,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市德圣磨具厂、贾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