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光富与邓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56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书地,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龙,系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 判 长 曾 巍人民陪审员 马远坤人民陪审员 赵敦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