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守新、陈怀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谢守新,陈怀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法定代表人:王纪广,该经理。被执行人:谢守新,农民。被执行人:陈怀琳,农民。申请执行人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守新、陈怀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守新、陈怀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守新、陈怀琳在银行的存款1565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