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景平与周爱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平,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保中心拟稿人:刘树峰拟稿日期2016-4-15份数:3份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保77号申请人陈景平。被申请人周爱民。申请人陈景平与被申请人周爱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爱民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