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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景平与周爱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平,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保中心拟稿人:刘树峰拟稿日期2016-4-15份数:3份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保77号申请人陈景平。被申请人周爱民。申请人陈景平与被申请人周爱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爱民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