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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8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庆莲与荆晓明、李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莲,荆晓明,李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858-3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莲,女,1964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文体局家属楼132号。被执行人荆晓明,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五组。被执行人李君华,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系荆晓明的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查封的锦山镇河北东区的生产资料综合楼01012号商厅(权证编号为10015906)进行评估,评估值为73807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商厅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底价为7380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荆晓明所有的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东区的生产资料综合楼01012号商厅(权证编号为10015906)进行拍卖。本裁定下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