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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建军与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军,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建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233-2栋2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申请执行人秦建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建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建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建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