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8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车伟与秦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伟,秦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1081号原告车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立云,成年,居民。原告车伟诉被告秦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永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伟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立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伟诉称,2013年9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鲁Q号迈腾轿车的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办理了车辆交付,但未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我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车辆过户,被告迟迟不予办理。为维护我的合法���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买卖协议,协助我办理鲁Q号迈腾轿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秦立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大众迈腾车(车牌号鲁Q)以人民币175000元转卖给原告,原告将车价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车款付清后被告将车辆、车辆手续及随车工具交付给原告,该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013年9月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交付给了原告,但双方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至今未果。为此,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鲁Q号迈腾轿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的行驶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车伟与被告秦立云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将车辆及车辆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对鲁Q号迈腾轿车已取得了实际占有权,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鲁Q号迈腾轿车的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秦立云协助其办理鲁Q号迈腾轿车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车伟办理鲁Q号迈腾轿车的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永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公 丽 微信公众号“”